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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吸存数十亿余元!遂宁船山区法院公开宣判

点击数:773次    2020-02-04 10:59
12月30日,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2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,20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判处刑罚。
遂宁市船山区“天宏公司”、刘爱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经审理查明,2011年至2014年,被告单位天宏集团公司、被告人刘爱国等人在四川范围内成立了多家“融资理财”公司。
被告人谭某勇和税某等人在“融资理财”公司分别担任经理职务,以高息为诱饵,积极帮助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截止案发,共向12个地市州、上万集资参与人共计10049名投资人吸收资金20亿余元。
船山法院认为,被告单位天宏集团公司、被告人刘爱国等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,未经相关部门批准,致使不能返还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对天宏集团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,对被告人刘爱国判处有期徒刑9年,并处罚金40万元。
其余被告人也受到3年6个月至3年2个月,相应的刑罚。
|被告单位和琨公司、被告人严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经审理查明,严某是“和琨投资”公司法定代表人,并控制拥有泰元和公司、恒琪公司、呈宇公司。
严某等人在遂宁、雅安、乐山等地向社会宣传融资其公司能得到巨额返款,可以免费领取礼品、免费旅游等向1546名融资人在社会吸收资金共计4.9亿元,扣除还款部分,还有2.22亿元未归还。
船山法院认为,被告人严某等人自愿认罪,资产足以抵债,依法从轻处罚。
依照刑法相关规定,认定被告人严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,并处罚金40万元,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。
下一步,船山法院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,依托处非领导工作小组,继续严厉打击投融资领域犯罪,对集资数额特别巨大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告人,以及将非法集资款肆意挥霍或转移,拒不退赔的被告人,依法从严惩处,绝不手软。
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对判决前主动追赃挽损,依法从宽处罚。
同时,将加强法治宣传,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。
船山法院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要冷静对待“高额回报”“快速致富”的诱惑,增强风险意识,提高防范能力,远离非法集资,防止上当受骗。
来源:船山区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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